材料一
时间 | 史实 |
1609年 | 荷兰东印度公司律师格劳秀斯在《论海洋自由》中,认为每个国家都可以在海上自由航行。此后,荷兰打着海洋自由的旗号,几乎垄断了北海的渔业,将捕捞范围扩展至英国海岸 |
1613年 | 英国威尔伍德受命于国王,发表《海洋法概览》,反驳格劳秀斯,承认各国均享有海洋自由,但沿岸国对靠近本国海岸水域享有主权 |
1625年 | 弗莱塔受西班牙政府委托,出版了《论西班牙政府对亚洲的正义统治权》,回应格劳秀斯的攻击,主张国家像对陆地一样取得海洋的所有权 |
材料二 自“大航海时代”以来的500多年间,世界海洋强国的崛起如同潮水般起伏更迭。从海洋强国崛起及更迭的历史看,贸易是最直接的影响因素。从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早期海洋强国崛起到英国成为世界领先的海洋霸主,再到二战后美国全球海洋霸权地位的确立,欧美国家近代发展的历史,同时也是海洋经略和海洋扩张的历史。二战结束后,海洋领域的竞争从以武力对抗为主的“丛林法则”转向以规则塑造为主。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并于1994年11月生效。《公约》多处规定了海洋利用的“和平目的”和“和平用途”。《公约》规则的广泛实践、海洋争议的加剧和大国海洋地缘竞争的回归,正推动着“海洋自由”向着更为平衡的方向发展。
——摘编自朱锋《海洋强国的历史镜鉴及中国的现实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