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在国家系统和乡族势力之间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乡绅”阶层。国家利用察举、荐举、科举、捐纳等社会流动渠道,把地方上的精英分子和有钱有势之人吸收到政权体系之中,授予官职、功名和各种荣誉,允许他们享有优免特权和一定的司法豁免权,“乡绅”阶层逐渐产生。同时,高度集权的中央政权实际上无法完成其名义上承担的各种社会责任,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只能由一个双重身份的社会阶层来完成,而基层社会也期待着有这样一个阶层代表它与高高在上的国家政权打交道。因此,“乡绅”阶层得以在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
——摘编自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
材料二
明清之际,时局动荡,大量士人回归乡土,试图通过“恢复乡间古礼与重建宗族借此延续文化血脉”,这种“重建基层社会组织的意图和尝试”与清初帝王们的乡村社会重建计划不谋而合。清王朝重视发挥以士绅为代表的地方精英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在“天高皇帝远”的广大乡村,士绅阶层以维护和弘扬儒家思想信仰及价值观念为己任,并通过自己的言行给予广大民众以正确的引导和规范。另外,士绅还积极参与到地方社会的各类公共事务,在乡村治安、司法、赋役、祭祀等领域士绅似乎从未缺席,因此国家有赖于士绅加强对乡村的控制,而乡村则更希望士绅能够为乡村争取更多的利益。
——摘编自王洪兵《清代乡村治理多元协同模式的建构及其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