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第一编
人法
第二编
物法
第三编
债法
第11条:所有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第488条: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
第537条: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的所有的财产。
第545条: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除非该契约违反了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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