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直播艺人经纪合同》及附件《双方经纪服务协议》(格式合同),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直播一年后,王某以“长时间昼夜颠倒,导致精神状态差,严重影响身体健康”为由,告知公司负责人不再直播。休息2个月后,王某告知C公司愿意继续直播,但公司负责人予以拒绝。截至最后一次直播,王某共计创收60余万元,其分到的金额为 20余万元。随后,C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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