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时,犯罪嫌疑人樊某向承办检察官说出了证据中没有显示的细节:“当天我确实把我的银行卡给了别人,是因为对方告诉我,可以给我办贷款。然后我把银行卡交给对方后,发现了不对劲,就立刻让朋友王某将我的银行卡挂失……”随后,承办检察官找到王某,王某在知道作伪证须负法律责任的情况下表示:“是我打电话给了银行,帮樊某挂失了银行卡。”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承办检察官查询得知,如果是电话挂失,银行系统会自动保存一份相关的电话录音记录;随后,侦查人员在该张银行卡所属的银行总部调取了王某拨打银行电话的录音记录。最终,所有证据到位,案件事实真相浮出水面,樊某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