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4高二下·藤县期中)
A公司发布一则招聘信息,闫某投递了求职简历。因闫某系X县人,A公司认为其不适合该招聘岗位。闫某认为,A公司存在地域歧视,遂提起诉讼。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送达了诉讼文书并通知双方开庭审理时间。在开庭审理中,闫某出具了相关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因“X县人”这一地域事由对闫某实施了不合理差别对待,损害了闫某的合法权利。判令A公司向闫某支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并向闫某口头道歉。A公司不服该判决,委托律师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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