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某在网店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签收后发现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先后三次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后沙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总价款4176元,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1760元。
审理此案的法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认为,对沙某首单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提出的“退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对其加购的饼干提出的“退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从而避免部分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分析法院对沙某“首单购买行为”与“加购行为”不同判决的法理依据,并说明该案判决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