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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4高二下·浙江月考)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律规定,皇亲国戚、皇帝故旧、高级官僚、贵族等八类人犯罪时,处罚“轻重不在刑书”。唐律还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且近亲中又无成年男丁者,须奏报裁决”、“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对妇女犯罪有些可依律酌情而处。

    ——据《唐律疏议》

    材料二 清入关初,曾依照《明律》并参酌关外旧制,制定法律;至乾隆时期,修成了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大清律例》。乾隆在《大清律例》序文中说,法律“非徒示之禁令,使知所畏惧”,更在于“弼成教化,以洽其好生之德”。清代还制定了《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等,使司法管辖深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维护了法律政令的统一。

    ——据《大清律例》等

    材料三 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而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规范已经滞后,难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编纂民法典,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

    ——摘编自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1. (1) 根据材料一,概括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概括《唐律疏议》的地位。
    2. (2) 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清朝法律与《明律》在体例上的共同之处,并概括清朝在法律制定方面出现的变化。
    3. (3) 根据材料三,结合所学,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地位。运用唯物史观,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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