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论”,人民握有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四大民权或政权,政府拥有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个治权,而政府的五个治权要受人民的四大民权或政权的管理。五权分立政府建立的最基本前提,是人民能充分行使四大民权或政权。
——摘编自郑大华《国民党训政制度对孙中山训政理论的继承与背离》
材料二
《训政纲领》规定:训政时期开始,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托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托付给国民政府总览执行。
—摘编自统编教材《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材料三
“三三制”政权所体现的是以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度为基础,成为抗日根据地具有自己独创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为新中国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抗日民主政权的产生“经过人民选举”,凡年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和性别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44年美国观察团成员赴延安考察时也深刻感受到边区政治的特色,这里“人民积极向上,与重庆相比是另一个世界”。
——摘编自谢双明《论中国共产党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治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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