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福泉市的甲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预留书》,约定甲某意向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间商铺,并交纳意向金3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为甲某预留该商铺,甲某于次日交付首付款20万元,再办理按揭款。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甲某签订协议后当天就将预留给甲某的商铺转卖给了乙某,且未通知甲某。次日,甲某按约定携带20万元来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被该公司拒收并要求甲某另选商铺。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甲某向福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其违约金20.26余万元(双方在《商铺预留书》中未约定有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具体金额),并返还已付意向金3万元,共计23.26余万元。福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甲某签订《商铺预留书》后,在预留期限届满前便将商铺另行出售给他人,且未通知甲某。甲某所交意向金3万元等实际情况,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甲某违约金3万元,并返还意向金3万元,共计6万元。一审判决后,甲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均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