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该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徐某某随即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对该起案件,甲同学认为,徐某某及其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乙同学则认为,刘某某对徐某某受伤应负主要责任。丙同学认为,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
相关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运用《法律与生活》《政治与法治》的知识,评析甲、乙、丙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