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在上海浦东新区一酒店向陈某某购买了3瓶53℃飞天茅台酒,共计支付货款8400元。之后李某某向本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茅台酒为假酒,该局委托贵州XX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后贵州XX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李某某就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某某退还消费款8400元,并支付赔偿金84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某就涉案茅台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司法鉴定,但李某某拒不提供涉案茅台酒用于鉴定。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陈某某存在的违法行为,并分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