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委托程某对自家开的小吃店进行装饰装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中,双方通过微信、电话沟通施工、付款事宜。2023年6月,程某对小吃店一楼施工的部分施工工艺、工序等向常某作出说明,并主张该部分合计价款为22800元,常某予以确认。几日后,双方再次通过微信对空调及厨房灶台的施工工序和价款进行了明确,同时确认整个工程的总价款为26500元。后程某通过微信多次催告常某支付装修款,常某通过微信分几次支付程某装修款共计14500元。同年7月,程某再次电话联系常某催款,常某却以程某索要的款项过分高于市价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程某遂诉诸法院,要求常某付清装修款。
庭审中,常某对程某提交的与常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程某提出的案涉工程价款的计算明细及总价款没有异议、对自己承诺分期给付相应款项以及此前常某已给付的款项数额没有异议,但常某辩称程某主张的价款数额不合理,且主张程某于施工中损坏了其部分财产,要求扣除相应价款。然而,常某的辩解未提举证据予以佐证,且程某不予认可。
本案中,程某的主张和常某的抗辩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试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