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是一种守信,反之,则属失信,应受到相应的惩戒。 为此,我国设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如果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 30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未在即时信息发生后 20个工作日内公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公示的信息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市场监管部门是监督企业信息公示的关键主体,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当及时协调配合,对不按规定公示信息的失信违规企业予以惩处,但要保证失信制裁的真正落实,同时,还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形成统一的惩戒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