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口溜造谣:胡某在某海鲜店购买基围虾、多宝鱼等海鲜产品后,又返回该海鲜店,以该店出售的基围虾全部死亡为由要求退换。经协商,店家向胡某退还了基围虾价款65元。事后胡某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了一条诋毁该海鲜店的顺口溜,影响了该店的声誉。店家与胡某交涉未果之后遂诉至法院。
[朋友圈澄清并致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基围虾在离水后因欠缺生存的必要条件,存活时间较短。本案中难以认定该店存在“欺瞒顾客”“死虾当作活虾卖”的案件事实。胡某在朋友圈发布损害店家商誉的顺口溜的行为损害了公众对该店的信赖,构成侵权。据此,法院判决胡某须在朋友圈发布关于澄清事实、表达歉意的声明,并赔偿海鲜店律师服务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