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到“闺蜜”刘某家做客,趁“闺蜜”不注意,将金饰偷塞进自己包里,后以1.5万元的价格转手卖出。随后,王某又对其另一“闺蜜”任某伸出了罪恶之手,她以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任某一套黄金饰品,转手卖出成功变现2万余元。
模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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