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M市城区经营一家化妆品店。2023年12月,田某应聘到化妆品店内做销售员,口头商定每月工资为3500元,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田某刚开始上班时,工作业绩较好,王某奖励其一瓶名贵香水。一个月后,田某上班经常迟到、旷工,王某以此为由将田某解雇。后来,王某的化妆品店因为经营不当被迫关门。田某要求王某支付其上班的一个月的工资,王某以店铺倒闭、资金周转困难,且奖励香水代替工资为由拒绝支付。
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均未达成一致,后来,由M市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如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孙某一个月工资共计3500元整。王某与田某对此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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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M市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