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丈夫王某离婚,近亲属只有母亲和女儿。张某离婚后借款200多万元,一分钱没还就突然去世了。债主钱某找张某的前夫、女儿要钱,都没要到,只好把王某及张某的母亲、女儿告到法院。到了法院,张某的母亲、女儿当场写下放弃张某遗产继承的声明,并表示无力替张某还债。钱某到处打听,终于打听到张某去世的时候,还留下一套别墅。于是,钱某将张某生前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处理这笔债务。
相关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