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在某石化有限公司厂区南侧种植了棉花及茄子等农作物,由于该石化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导致季某种植的50亩棉花和5亩茄子受到了污染。季某发现农作物被污染后,及时和该石化有限公司进行了协商。该石化有限公司先是同意赔偿,后又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不履行赔偿义务。季某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石化有限公司赔偿因排污造成的农作物损失7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该石化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排污与季某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赔偿季某损失,并驳回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该石化有限公司上
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