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与谭女士2010年结婚,育有一女。2011年林先生开始考研读博,直到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林先生诉称,因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法院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她提出,林先生在考研读博的5年时间里,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
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故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的要求,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自己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双方均无继续维持婚姻的的意愿。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林先生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至18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共同存款15万元双方平均分割;林先生给付谭女士经济补偿款10万元。
结合材料,运用“家庭与婚姻”的知识,谈一谈你对法院判决合理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