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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高二下·高邮月考)
陆某(9岁)、韦某(9岁)是刘某所经营的跆拳道馆大班的学员,刘某是该校负责人并兼任教 练。该校大班冬季的上课时间为10:40至12:10。10月3日上午10时20分许,同为跆拳道馆大 班学员的小杰、小琴、小光等人来到该校报到,刘某正给跆拳道馆小班学员上课。小杰等学员向刘 某提出先到旁边广场跑步热身,刘某令众大班学员等候,待10:30分小班下课后其带队外出跑步, 随后继续给小班上课。当日该馆仅刘某一名教练在校执教。因天气较冷,在教室外等候的众大班学 员便自行到广场操场上跑步热身,陆某、韦某途中加入跑步队列。在跑步过程中,陆某辱骂韦某, 韦某于是追打陆某,二人追逐奔跑中,陆某将同在广场上活动的83岁的肖某撞倒致使其受伤。肖某 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检查,肖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被评定为:因外伤致左股骨颈骨折,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伤残等级属七级。肖某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 陆某、韦某、刘某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陆某与韦某在公众场所嬉戏追打是肖某受伤,造成七级伤残的直接原因, 责令某承担30%,韦某承担20%,并责令由二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跆拳道馆负有对学生管理、保 护缺位的严重过错,依法也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责令刘某承担50%的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谈谈法院判决陆某、韦某以及两人父母、刘某承担相应责任的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