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刘某家住10楼,某日放学回家时看见住在他家对门的邻居徐某将电动车停放在家门口的楼道间进行充电,刘某遂上前进行劝阻,后与邻居发生言语争执。其间,刘某的母亲曹某将徐某的行为拍成视频发布在小区业主群内,视频中,徐某的样貌清晰可见。徐某认为刘某的行为妨害了相邻关系,曹某的行为使其名誉受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法院不支持其诉求。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徐某败诉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