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法务认为: 李某掌握本公司的客户资料、产品报价方案、培训课程等核心经营信息,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李某必须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万元。
李某认为:客户资料是我提供服务过程中必然接触到的基本信息,产品报价方案对服务的客户公开,培训课程的知识多为行业内通用的中医小儿推拿的常识性内容,这些都不是机密信息,我没有违反保密协议。
M公司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M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认为M公司主张李某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竞业限制人员的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竟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完成下列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