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系吴某(现年11岁)的生母。罗某自吴某婴幼时期起就离家不归,既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又未支付抚养费用。罗某在知道孩子的父亲、祖父母均去世,外祖父母远在外省且年事已高,家中亦无其他近亲属照料的情况下,仍不管不问,导致吴某生活处于极其危困状态。为保障吴某合法权益,该市民政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罗某对吴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该民政局为吴某的监护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通过了民政局的申请。民政局后续将通过相应法定程序为吴某寻找合适的收养家庭。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分析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