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随同老乡一起到某市建筑工程公司打工,并与建筑公司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6条约定,如果张某在工作中遭遇事故,责任自负。因张某的母亲身患重病急常用钱,张某无奈之下签下了合同。张某在建筑施工时不慎从3楼掉下,造成腰部严重受损。建筑公司为张某垫付了3000元医药货,并明确表示不再负担张某的医药费。张某治疗花费18900元,造成生活极度困难。张某的父亲多次找到建筑公司负责人,要求解决张某的医药费,但公司以劳动合同中有“工伤责任自负”的约定为由拒付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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