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我国于1998年开始探索建立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随后,生态保护补偿的类型及对象向草原、水流、湿地、荒漠和海洋等各类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扩展延伸。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进入加速推进期。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强调要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2021 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从完善分类补偿制度、健全综合补偿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等方面,明确了我国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2024年4月,《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公布,开启了中国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化新篇章。
结合材料,运用“追求真理是一个过程”和“辩证思维的特征”的知识,分析我国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