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租赁了杨某位于江门市区的两间店面用于经营手机生意,按照合同约定向杨某支付了1万元保证金。后双方在签订的房屋续租合同中约定:乙方(谢某)不得在此房屋店面内做饭,否则构成违约,已交的房租与保证金不予退回。2023年9月,租赁期满,谢某不再续租,杨某发现谢某在租赁期间对店面内部进行装饰装修,造成了店面不同程度的损害,要求谢某予以修复,且因谢某曾在店内做饭,违反合同约定,拒绝退还1万元保证金。谢某不认可,后多次在抖音短视频及相关视频评论中提及“避雷江门某银行对面的2间店面”“黑心房东退房以各种理由扣押金”等内容,并在抖音、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发布其所承租铺面的具体地址,泄露杨某的真实姓名。杨某认为谢某侵犯其合法权利,遂诉至法院。
相关资料:《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谢某侵犯了房东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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