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①该条例的发布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②该条例的发布意味着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③该条例的执行主要是治理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④该条例的执行有利于强化纪法衔接,推动形成纪法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