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据此,以下推理结论正确的是( )
①“有的动产所有权人是无权追回的”可换位为“有无权追回的是非动产所有权人”
②只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变更进行了登记,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要么受让时是善意,要么支付合理的价格,要么已经交付
④“有的动产所有权人是无权追回的”可换质为“有的动产所有权人不是有权追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