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高中思想政治 /
  • 1. (2024·肥城三模) 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典型案例,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典型案例】

    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沙某在网店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签收后发现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先后三次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后沙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总价款4176元,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1760元。

    审理此案的法院认为,沙某首单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其就该部分饼干提出的“退一罚十” 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但是,沙某在收到首单饼干并确认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又在两个多月时间内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购同款饼干。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法院认定沙某的加购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不符合相关法律对“消费者”这一范畴的客观界定,因此对其就加购饼干提出的 “退一罚十” 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从而避免部分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相关资料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生活消费需要是指消费者为了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与服务的,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的消费。

    1. (1)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分析法院对沙某“首单购买行为”与“加购行为”的不同判决的法理依据和社会意义。
    2. (2) 结合材料,运用辩证思维知识,说明人民法院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主张的合理性。

微信扫码预览、分享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