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两年前,邹某和丈夫与某医院签订冷冻胚胎协议,制作4 个胚胎保管等候移植孕育。其后,邹某丈夫意外身故,医院以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邹某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履行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丧偶单身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已实施完胚胎培育的丧偶妇女与单身妇女有本质的区别。法院判决支持邹某的诉求。
材料二 事关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争议,时有发生。舆论认为,该案是国内第一起判决医院应当给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案例,具有突破性意义,对特殊群体的生育权保障,无异于破冰之举。也有舆论认为,在供需和利益的催动下,不少黑中介打着“助孕”的名头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以“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衍生出的非法产业链涉及全国多地,此举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