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是一名配音师,其发现他人利用自己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知名App广泛流传。这些作品中的声音来自K公司运营的平台中的文本转语音产品,用户通过输入文本、调整参数,可实现文本转化成语音的功能,且生成的AI声音与殷某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
据了解,殷某曾接受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委托录制录音制品。该公司将殷某为其录制的音频提供给K公司,允许K公司以商业或非商业的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自己的产品及服务。K公司将殷某的音频作为素材进行Al化处理,生成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自己的云服务平台对外出售。殷某认为,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