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苏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啤酒,并于2006年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乌苏啤酒在国内市场上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然而,2020年市场上出现了与乌苏啤酒包装高度相似的“鸟苏”啤酒,仅在商标上有一点之差。乌苏公司认为此行为构成侵权,并将相关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确实存在侵权行为,需停止侵权、赔偿乌苏公司208万元,并消除不良影响, 同时要求鸟苏公司停止使用“鸟苏”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大前提:
小前提:
结论:所以,鸟苏公司的行为是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