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提倡办实业,奖励发明创造,改革财政;广开言路,裁撤冗官,精简机构;改革科举制度,开办新式学堂,设立译书局;训练和装备新式陆、海军等等。
材料二:“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国民不分种族、阶级、宗教信仰,一律平等;国民有居住、出版、言论、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有总统的权力。”
材料三:未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废除法律或停止法律的执行;未经议会准许,国王不能征税;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能在和平时期维持常备军;议会必须定期召开;议会议员的选举不受国王的干涉。
材料四:……“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意志上面才显示出社会上的差别。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由和不可动摇的权力……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