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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4高二下·十堰期末) 余老伯和王阿婆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早逝,留下女儿余某。余老伯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的一半份额给女儿余某继承。2024年2月,余老伯因病离世。处理余老伯的遗产时,儿媳代表孙女小余(尚未成年)提出异议,理由是该遗嘱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在此案中(    )

    ①小余享有法定的代位继承权,亦是法定继承人

    ②余老伯的遗产含有原属于王阿婆的财产部分

    ③小余不是法定继承人,不适用“必留份制度”

    ④余某可以继承余老伯在遗嘱中处分的遗产

    A . ①② B . ①④ C . ②③ D .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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