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4高二下·十堰期末)
余老伯和王阿婆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早逝,留下女儿余某。余老伯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的一半份额给女儿余某继承。2024年2月,余老伯因病离世。处理余老伯的遗产时,儿媳代表孙女小余(尚未成年)提出异议,理由是该遗嘱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在此案中( )
①小余享有法定的代位继承权,亦是法定继承人
②余老伯的遗产含有原属于王阿婆的财产部分
③小余不是法定继承人,不适用“必留份制度”
④余某可以继承余老伯在遗嘱中处分的遗产
A . ①②
B . ①④
C . ②③
D . 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