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公司职员,该公司《员工手册》《考勤管理规定》(经公司内部民主程序通过,内容合法)均规定:“迟于规定时间20分钟内打上班卡为迟到,早于规定时间20分钟内打下班卡为早退……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李某发放了《员工手册》,将《考勤管理规定》向全体员工公示。
2024年1月至3月,由于住址离公司很近,李某多次在家中打卡。公司查看门禁记录发现李某疑似迟到20次,其中20分钟以上10次,早退15次,其中20分钟以上6次,3月8日至12日没有打卡和门禁记录。对此门禁记录李某表示认可,且不能证明其外出工作情况。据此,公司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认为公司滥用单方解除权。经劳动仲裁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
注: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是指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说明法院是否会支持李某的主张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