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7日,谢某到某物流代理公司从事装卸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物流代理公司也未为谢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24年3月24日,谢某在某玻璃厂区工作时,左手不慎被倒车中的货车夹伤。经认定,谢某构成工伤,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九级。谢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当地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后,某物流代理公司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辩称谢某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不应再进行工伤赔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故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各项工伤损失。该案原告上诉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评析该物流代理公司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