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4高二下·阜阳期末)
余老伯和王阿婆育有两子一女,有一套四居室住房,大儿子英年早逝留下一未成年女儿小余,小儿子夫妇一直与老人共同居住,并照顾其日常起居。余老伯和王阿婆在无其他人见证的情况下立下口头遗嘱,将房子赠送给小儿子。王阿婆去世后,余老伯和小儿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象征性地约定该房屋房款为100元并迅速办完了产权过户手续。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小儿子取得房屋所有权
②余老伯与其子女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共同继承王阿婆的遗产
③未成年孙女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遗嘱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
④小儿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A . ①②
B . ②④
C . ①③
D . 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