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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4高二下·阜阳期末) 余老伯和王阿婆育有两子一女,有一套四居室住房,大儿子英年早逝留下一未成年女儿小余,小儿子夫妇一直与老人共同居住,并照顾其日常起居。余老伯和王阿婆在无其他人见证的情况下立下口头遗嘱,将房子赠送给小儿子。王阿婆去世后,余老伯和小儿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象征性地约定该房屋房款为100元并迅速办完了产权过户手续。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小儿子取得房屋所有权

    ②余老伯与其子女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共同继承王阿婆的遗产

    ③未成年孙女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遗嘱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

    ④小儿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A . ①② B . ②④ C . ①③ D .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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