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平台企业诱导或强迫劳动者注册成个体工商户,以合作之名行劳动用工之实。一些新业态行业合同签订情况参差不齐,比如网络餐饮配送行业,外卖员与网络公司签订的《外卖配送服务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代驾、滴滴网约车企业与司机签订的是《承揽关系协议》。一旦遇到纠纷,“找到雇主是谁”就成了绕晕劳动者的难题。面对纠纷,有部分劳动者选择不了了之,有部分劳动者选择积极维权。 查明用工主体、识别劳动关系,也给裁审机构带来很大挑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新业态用工形态、用工模式存在差异性。仲裁和司法实践中还难以对某一类行业企业、某一职业的用工方式采用“成立或不成立劳动关系”统一判定结论,而需要对不同用工形态分别进行个案判断,判断个案事实进行综合考量。 |
有观点认为,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其维权或选择仲裁或选择诉讼。运用法律与生活、逻辑与思维知识,对该观点进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