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于2022年初公开对外招聘的机械工程师岗位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机械类专业,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曹某在填写招聘登记表时写明最高学历为大专、所学专业为机械设计与制造、现职称为工程师,工作经验一栏写明2017年至2021年在某机械厂任工程师,并上交该公司存档。2022年2月,曹某到该公司工作,试用期满后双方于2022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月工资l万元,从事工程师岗位工作。9月该公司经查实发现曾某提供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均系伪造,且填写的招聘登记表中的相关工作经历为虚假,故于2022年12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并拒绝支付曹某9月-12月的报酬。曾某不服仲裁,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工作能力经过了单位的考验,完全可以胜任工作,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并要求公司支付其9月-12月的劳动报酬。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回答:曹某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9月-12月的劳动报酬是否应当由公司支付,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