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中央政府权责
1848年《公共卫生法案》
伦敦以外英格兰、威尔士地区的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
中央卫生委员会在特定条件下,可强制建立地方卫生委员会并实施法案
1866年《清洁法案》
农村划分出“排污区”,设立“排污委员会”
在地方当局未尽到义务时,国务大臣可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采取相应措施
1872年《公共卫生法案》
伦敦以外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城市和农村地区
可解散、合并卫生区及修改其边界;可批准和修改地方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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