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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高二下·广丰期末)
2019年6月,A公司依法注册“CoCo”“CoCo都可”“奶茶三兄弟”商标。2020年,某饮品店经营者蔡某某与郑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饮品店的营业执照出借给郑某,后郑某成为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该店店招名称为“CoCo&Lucky”“CoCo”字体较“&Lucky”略大,所使用的塑料杯杯体正面印有“CoCo”字样,封口膜和吸管均印有“Co”字样,且店内销售“奶茶三兄弟”饮品。与“CoCo都可”“CoCo”“奶茶三兄弟”商标构成近似,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此,A公司将郑某及蔡某某诉至法院。对此案中涉及的法律常识认识正确的有( )
①郑某的行为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②申请商标应具有独特性,并且必须注册后才能使用
③A公司作为该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④蔡某某并没有直接从事奶茶的生产,因此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A . ①②
B . ①③
C . ②④
D . 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