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有所呼 | 法有所应 |
未成年人使用网络“随心所欲”、“难以自拔”,怎么办? | 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
关于暴力言论等不健康内容,未成年人“唾手可得”,怎么办? |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
未成年人在网络中成为网暴施暴者和受害者,怎么办? |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