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该法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材料二:宪法与爱国主义教育法部分法条摘录:
宪法 | 爱国主义教育法 |
第五条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 (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 (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