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各种“云办公”成为新的就业形态。但由于上下班界限模糊、在线工作“没有尽头”,不少劳动者对“隐形加班”有苦难言。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2020年12月,科技公司以其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为此,李女士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其中一项诉讼请求就是自己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利用微信共加班500余小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40余万元,并提交了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截图予以证明。对此,科技公司称,李女士日常下班后联系一下工作完全正常,周末和节假日值班就是对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进行简单回复,并非加班。法院认为李女士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判决科技公司支付李女士加班费3万元。
注:《劳动法》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首次对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隐形加班”提出相关认定标准,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要求:主题鲜明,表述清晰,逻辑严谨,字数在150——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