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于2013年入职F农村电商平台工作,双方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并约定施某的岗位为管理部科长。2023年10月F平台向施某邮寄一份《书面警告记录》,内容为施某利用职务之便把客户自愿提供并登记的个人信息(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非法卖给某直播平台,随后,该直播平台向相关客户推送了大量广告信息。2023年11月,F平台发现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中并无施某的学历信息,得知施某本科学历造假。2024年1月,F平台要求解除与施某的劳动合同。
某校学生在法律课堂上围绕本案展开讨论,甲乙两位同学分别发表了以下观点: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别分析甲乙两位同学的观点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