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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4高三上·萍乡开学考) 清王朝规定,蒙古、新疆、西藏地区的民事、行政和命盗刑事案件都归理藩院之直属机构理刑清吏司管辖。在案件的执行上,一般的刑事案件,可以罚牲畜来代替惩罚,对无力缴纳者或案情有疑者,可以顶佛经入誓,做出保证,则可免罪。这一做法旨在(       )

    A . 加强边疆地区司法体制建设 B . 促进佛教事业发展 C . 保证对辽阔帝国的治理效能 D . 践行儒家民本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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