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内阁只是皇帝的私人办公厅,不是政府正式的政事堂,内阁学士也只是皇帝的内廷秘书,不是外朝正式宰相之职,于是皇帝在法理上变成在政府里的真正领袖。”……“(明朝)国家并未正式予阁臣以大权,阁臣之弄权者,皆不免以不光明手段得之。此乃‘权臣’,非‘大臣’。故如张居正之循名责实,起衰振弊,为明代有数能臣,而不能逃众议。”
——钱穆《国史纲要》
“票拟权的实行,使内阁从制度上获得了普遍参与朝政的权力……虽然最后的决策依赖皇帝的批红,但内阁通过拟旨可以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左右皇帝的决策,尤其是出现幼主、庸主和怠政之君的时候。”
——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史教程》
材料二:英国的内阁制被称为“责任内阁制”,所谓责任内阁制是指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行政权力的组织形式。……内阁的主要职权是协调和指导政府各部门的活动,从而制定出一种始终一贯的政策。有的政治学家称它为把行政与立法两部门连接起来的一个“纽扣”,又称它为议会推选出来的统治全国的委员会,更严格地说,它是下院多数党的一个委员会,少数党是没有代表在内的,这是它与其他的议会委员会不同的地方。……英国内阁的建立是没有任何正式的成文的法律作为依据的,它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依据惯例逐步形成的。
——马啸原《西方政治制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