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8岁的小乐在小区玩耍时,被陈某饲养的未拴绳宠物犬追赶,小乐在奔跑中不慎摔倒在地,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其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出院后,小乐父亲多次与陈某协商赔偿事宜,但陈某坚称宠物犬并未撕咬小乐,只愿意承担一半的责任。2023年8月,小乐及其父亲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某赔偿小乐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29296.13元。
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招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摔倒并非宠物犬直接接触所致,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所引起的伤害也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且陈某出门遛狗未拴绳牵领,也无法证明原告对其定物有主动挑逗、投打等故意情形,因此,陈某应对小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