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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4高三下·绵阳模拟)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是赓续中华文脉,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重要途径,也是汲取传统智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支撑。

    我国古代治国理政最为重要的“治国之具”是礼与法。古人对礼法关系及其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进行了概括。如《唐律疏议》中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即道德,更多的是人心由内而外发挥的“善”,而刑罚乃是为了“为善去恶”而生的必要的“恶”。《唐律疏议》认为道德的缺陷在于难以形成统一的秩序,法律则弥补了这一不足,保证了外在秩序的稳定。以道德礼义为本,以法律政刑为用,凸显了传统法律文化对“治国之具”的准确定位。

    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礼崩乐坏”局面,使得思想家普遍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艺文类聚》中载“治国无其法则乱”。“法治”最为突出的要件就是“立法为公,一断于法”。而实现公正、平等,要立有良法,且良法能得到妥当施行。晋朝尚书刘颂曾建言:“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其建议后成为晋律的内容。在晋律影响下,后世确立了依法断罪的制度。至唐朝,《唐律疏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这对于限制司法专横具有重要意义。在具引法典条文前提下,还强调罚当其罪,而非一味机械地征引。例如,《大清律例》在“断罪引律令”条文之下,专门有一个条例要求“务须详核情罪”。“详核情罪”就是要求罪刑相适应。与此相应,古代判狱中反复出现的“情法两平”“情罪相允”等词语,都在提醒法司判罪既不可随意出入,量刑亦不可畸轻畸重,而是要始终贯彻“平等”之义。

    中华传统法律中处处彰显着民本理念。在民本理念成为治国理念前,天命和神权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史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但“天命鬼神”并不能延续商朝统治,殷商终究因为统治者奢侈无度、压榨百姓、穷兵黩武,而被周推翻。西周统治者则明确提出了“敬天保民”。孟子也曾提出:“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管子也曾说:“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我国法律在立法上,历来重视“保民”“养民”“富民”原则。法典中常见促进农业生产、保障人民生活的条款。如唐律规定,各级政府如果遇到旱、涝、霜、雹、虫、蝗等灾害,相关主管人员如果没有及时汇报或者错误汇报的,要杖七十。在司法上,突出表现为对生命的重视。唐太宗确立“三五复奏”这一死刑复核制度,规定“在京诸司,奏决死囚,宜二日中五覆奏,天下诸州三覆奏”。

    以儒家文化为底色的中国传统法律,秉持矜老恤幼的人文特色。先秦时期的“三赦”“三宥”之法,就是恤刑原则的体现。《唐律疏议》中要求,凡年龄在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即便有死罪,也不处死刑。法律对于老幼病残情况的认定条件都相对宽泛,体现了人道主义色彩。《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也都规定了优恤老幼病残的原则。对于妇女犯罪,同样有一系列矜恤措施。

    总之,在中国传统法律发展史中,这些理念、思想、策略及其制度成果,在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相应作用,为国家强盛、社会安定、民族团结作出过贡献。今天,我们应从中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并坚持从实际出发,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摘编自宋玲《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

    1. (1) 下列对文章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 法律是古代治国之本,能保证外在秩序的稳定,在“礼崩乐坏”的时代,发挥着重要作用。 B . 《唐律疏议》中既有关于“礼”“法”二者关系的阐释,也有对“法治”重要性的介绍。 C . 《大清律例》中的“务须详核情罪”要求司法部门要罚当其罪,体现了法律平等性原则。 D . “三五复奏”制度是统治者“保民”的具体表现,是民本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体现。
    2. (2) 根据文章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 “礼”和“法”都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但二者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地位也有差异。 B . 周朝君主从商朝的灭亡中吸取教训,意识到“民”的重要,提出了“敬天保民”思想。 C . 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蕴含丰富的理念、思想和策略,可为现今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D . 依据刘颂提出的量刑应秉持依法论罪、平等慎刑的原则,后世确立了依法断罪制度。
    3. (3) 根据文章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 《汉书·陈宠传》曾载“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这可作为第二段的论据来支撑该段的相关观点。 B . 颜师古曾说的“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和许慎的“法,平之如水”均可作为第三段的论据来支撑该段的相关观点。 C . 《尚书》曾载“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可以作为第四段的论据来支撑该段的相关观点。 D . 《商君书·赏刑》曾载“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这可作为第五段的论据来支撑该段的相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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